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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资产评估法》的系列理解(之三)
文章来源:中房学  发布日期:2016-07-13
 

对《资产评估法》的系列理解(之三)

资产评估法已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672日通过,自2016121日起施行。广大资产评估行业人士应认真学习、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促进资产评估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以下是我们对《资产评估法》的理解。

理解之三:在分行业监督管理下,没有对评估机构的名称、专业、地域范围作出规定,提高了评估机构的评估师数量要求,有利于评估机构之间自由竞争和做大做强。

对于评估行业的四类主体——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评估行业协会、评估师、评估机构中的前三类,资产评估法均有分专业的明确规定,如规定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进行监督管理,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按照专业领域设立,评估师按照专业类别开展评估业务,但唯独没有对评估机构作出分专业的规定,也没有对评估机构的名称、地域范围作出规定。评估机构只要有一定数量的评估师(其中公司形式应有8名以上,合伙形式应有2名以上),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到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即可开展评估业务。此外,资产评估法第22条规定“委托人有权自主选择符合本法规定的评估机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限制或者干预”;第42条规定“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对评估机构依法开展业务进行限制”;第43条规定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利用职权为评估机构招揽业务”。

从上述规定来看,一是有利于大的评估机构的发展,二是有利于原资产评估机构的发展。之所以说有利于大的评估机构的发展,是因为目前多数中小评估机构的评估师数量不足8名,这些评估机构如要生存下去,要么是增加评估师数量,要么是合并、兼并,要么是改制为合伙形式。而这些都会遇到不少困难,例如目前的评估师总量有限,不容易招聘到;合伙形式的评估机构因要承担无限责任,目前基本上没有,未来是否意愿采取这种形式也不好说。较大的可能性是合并、兼并,但这也绝非易事,如需要志同道合,需要委曲求全。

之所以说有利于原资产评估机构的发展,是因为不论评估机构过去是原资产评估机构,还是房地产估价机构、土地估价机构等,之间不再有名称、专业、地域范围等限制,可以自由竞争。但由于一般人通常搞不清楚资产评估法所称的资产评估已不再是原狭义的资产评估,并且“资产评估公司”给人以所有的评估业务都能做的感觉,使得原资产评估机构在名称上占有优势,这些机构只要聘用相关专业类别的评估师,到相应的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就可以较容易地开展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等评估业务,而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等评估机构则较难以开展原资产评估的业务。

当然,上述情况是否会出现,还取决于现有的各种评估机构资质许可审批或变相的资质许可审批能否继续搞,即使能继续搞,评估机构的评估师数量要求等条件要不要修改,以及评估机构向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时,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能不能、会不会设立备案条件甚至搞变相的资质许可审批,这些都有待于立法机关和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解释说明。但不管怎样,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设立的各种评估机构资质许可审批应当是不能搞的,特别是行业协会不能搞。因为资产评估法在这方面允许行业协会可以做的主要是“公布加入本协会的评估机构名单”,“建立会员信用档案,将会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的情况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定期对会员出具的评估报告进行检查,按照章程规定对会员给予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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