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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会员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中房学  发布日期:2021-06-02

关于印发《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

会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房学〔20216

《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会员管理办法》于20201228日经第四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现予印发。

附件:《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会员管理办法》


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

2021年2月1日

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

会员管理办法

20111020日第二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20201228日第四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修正)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对会员的服务和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升会员的社会声誉,根据《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三条 本会会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高度重视和维护本会及行业的声誉,遵守本会制定的自律管理文件,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为社会提供高质量的专业服务。

第四条 本会会员享有《章程》规定的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五条 本会秘书处负责会员的日常服务和管理工作,执行本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有关会员服务和管理的决议。

第二章  个人会员

第六条 个人会员分为执业会员和非执业会员,包括会员、资深会员、荣誉会员以及学生会员。

执业会员是指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或者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并经注册或者登记的个人会员。非执业会员是指执业会员以外的个人会员。

第七条 申请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拥护并遵守本会章程;

(三)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或者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士,从事房地产估价、房地产经纪、住房租赁研究、教育、管理有一定成绩的专家、学者、工作者。

第八条 申请个人会员的程序为:

(一)向本会提出个人会员入会申请 ;

(二)经本会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依照《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会费管理办法》交纳会费。

第九条 对职业道德好、资历比较深、专业能力强、在行业内有较高声望、热心本会工作的个人会员,可以授予资深会员称号。具体办法由《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资深会员管理办法》规定。

第十条 对本会发展有杰出贡献的人士,由本会不少于5名理事提名并经本会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4/5以上理事或者常务理事表决通过,可以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第十一条 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相关专业的学生可以申请学生会员。学生会员不是本会的正式会员,不得以本会会员的名义从事有关活动,但可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第三章  单位会员

第十二条 单位会员分为团体会员、理事单位会员和常务理事单位会员。

第十三条 申请单位会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拥护并遵守本会章程;

(三)从事房地产估价、房地产经纪、住房租赁活动的机构;从事房地产估价、房地产经纪、住房租赁研究、教育、管理等有关的单位或者组织。

第十四条 申请单位会员的程序为:

(一)向本会提交单位会员申请表和单位或者组织的合法登记证明复印件,其中房地产估价机构提交营业执照和备案证书复印件,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和备案证明文件复印件;

(二)经本会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依照《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会费管理办法》交纳会费。

第十五条 二级房地产估价机构,地区知名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地级市房地产估价、房地产经纪或者住房租赁行业组织,可以申请理事单位会员。

第十六条 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全国知名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副省级以上城市和省、自治区房地产估价、房地产经纪或者住房租赁行业组织,从事与房地产估价、房地产经纪或者住房租赁研究、教育的单位或者组织,可以申请理事单位会员或者常务理事单位会员。

第十七条 为加强与单位会员的联系和信息交流,本会建立单位会员联络员制度。单位会员应当指定1名责任心强、沟通能力好、积极主动的工作人员担任联络员。更换联络员的,应当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

第四章  会员服务

第十八条 本会向会员颁发、寄送会员证书、牌匾,通过本会主办的网站或者刊物等媒体,向社会公布会员名单并予以宣传。

本会鼓励、支持会员使用“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会员”名义开展业务活动。

第十九条 本会免费或者优惠向会员提供下列服务:

(一)参加本会举办的继续教育;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专业研讨和经验交流活动;

(三)获得本会的资料、刊物、著作以及网络信息资源;

(四)本会向会员提供的其他服务。

第二十条 本会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优先推荐会员作为专家或者专业机构,承担有关业务、参加有关社会活动,优先推荐个人会员参加海外资格互认。

第二十一条 为帮助会员开展、开拓业务活动,促进会员之间开展各种形式的业务合作,本会可以提供必要的信息、技术和法律援助,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出具会员的资信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 本会对为房地产估价、房地产经纪、住房租赁行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给予下列奖励:

(一)热爱行业、业务水平高、职业道德好的个人会员,授予“优秀个人会员”或者“优秀房地产估价师”、“优秀房地产经纪人”等荣誉称号;

(二)经营业绩突出、社会信誉好、品牌实力强的单位会员,授予“先进单位会员”或者“优秀房地产估价机构”、“优秀房地产经纪机构”、“优秀住房租赁企业”等荣誉称号。

第五章  会员日常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个人会员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工作单位、通讯方式、政治面貌等信息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的信息报本会秘书处。

第二十四条 单位会员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通讯方式等信息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的信息报本会秘书处。

第二十五条 会员应当及时足额交纳会费。对未及时足额交纳会费或者拒绝交纳会费的,按照《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会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会员退出本会应当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第二十七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资格终止:

(一)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会员条件的;

(二)退出本会的;

(三)被取消会员资格的。

第二十八条 会员退出本会的,自退出本会之日起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加入本会。会员资格被取消的,自资格被取消之日起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加入本会。重新申请加入本会的,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会员条件,并按照申请会员的程序办理。

第六章  会员自律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会可以对会员从事房地产估价、房地产经纪、住房租赁活动依法进行检查。会员应当接受、配合检查,并如实提供检查所需要的情况和材料。

第三十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本会可以分别给予谈话提醒、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会员资格、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

(一)被投诉、举报并经查实的;

(二)行业检查中执业质量不合格的;

(三)恶意扰乱市场秩序,破坏行业竞争规则的;

(四)违反职业道德,损害职业形象、本会及行业声誉的;

(五)因相关事务受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执业规则以及本会章程的行为。

对会员给予处分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本会对会员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被取消会员资格的当事人对处分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取消会员资格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本会提出书面复议申请。本会自收到书面复议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查,并在审查后1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第三十二条 对会员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本会依照有关规定记入其信用档案或者建议有关部门和组织记入其信用档案。

第七章   

第三十三条 海外专业人士经资格互认成为本会个人会员,其服务和管理依照资格互认协议和对等、互惠原则办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于20201228日经本会第四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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