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
3月23日 原建设部发出《关于加强城镇地产价格评估工作的通知》(建房〔1992〕162号)。为促进地产经营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加强地产价格和收益分配的管理,维护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国家的土地收益,推动房地产业协调发展,该通知对城镇地产价格评估工作提出了七点意见,包括尽快把地产价格评估工作抓起来,运用科学的方法评估地价,建立和充实房地产价格评估队伍,加强地价评估的理论研究和政策指导等。
4月27日 国家物价局、原建设部发出《关于解决在房地产交易中国有土地收益流失问题的通知》。该通知指出:在房地产交易中,为了有效地解决国有土地收益流失问题,克服偷漏国家税费现象,对房地产买卖要实行先评估价格后交易,并对成交价格低于评估价格的,按评估价格计取税费。各级物价部门、房地产部门要共同做好价格评估。
9月7日 原建设部发出《关于印发〈城市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房〔1992〕579号)。该通知指出:加强房地产市场估价工作的管理,是积极培育房地产市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环节,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各地应高度重视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工作,及时总结经验,把这一工作提高到新的水平。
11月4日 国务院发出《关于发展房地产业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发〔1992〕61号)。该通知指出:要建立与房地产市场配套的服务体系,建立房地产交易的中介服务代理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和对市场纠纷的仲裁机构等,逐步形成规范、公开、有序的房地产市场。
12月9日 原建设部向原人事部发出《关于拟建立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和注册制度的函》(建房〔1992〕884号)。原建设部认为,无论从哪一个角度来看,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房地产估价工作和估价专业人员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建立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和注册制度,也是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展房地产业若干问题的通知》中指出的“要建立与房地产市场配套的服务体系,建立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逐步形成规范、公开、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的一项重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