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
1月15日 原建设部、原人事部联合发出《关于认定“房地产估价师”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1993〕27号)。该通知指出,为了加强房地产估价专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建立起规范的、符合国际惯例的房地产估价师制度,我国将正式建立房地产估价师注册和考试制度,并决定在《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和注册办法》未出台之前,在现有的房地产估价人员中,对已经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精通估价理论、熟练掌握估价技巧的优秀专业人员,由原建设部和原人事部共同认定为“房地产估价师”,以代替现在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的经济师、工程师等称谓。
5月10日 原建设部、原人事部联合发出《关于公布首批房地产估价师名单的通知》(建房〔1993〕338号)。该通知指出:由两部共同组成了“房地产估价师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自1993年1月开始了首批房地产估价师专业资格的评审认定工作。经各地推荐,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认定工作专家组评审认定,确认130名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的人员具备房地产估价师专业资格,另有10人作为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认定工作专家组成员,由原人事部、原建设部直接认定,一并予以公布、发证、登记注册。
5月15日 中国首批房地产估价师颁证大会暨房地产估价学术研讨会在广州市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