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
1月 第一套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考试指定辅导教材编写工作完成。该套教材包括《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房地产投资经营与管理》、《房地产估价理论与实务》、《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
3月22日 原建设部、原人事部联合发出《关于印发〈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房〔1995〕147号)。《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指出:国家实行房地产估价人员执业资格认证和注册登记制度,凡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的单位,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规定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从1995年开始实施,并对考试时间、考试科目、报名条件等作了具体规定。
3月23日 原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出《关于加强与银行贷款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和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1995〕152号)。该通知指出: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和有关银行要密切配合,加强与银行贷款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和评估管理工作;对与银行贷款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物价值进行评估,其估价业务报告必须由取得原建设部、原人事部共同认证并经注册的房地产估价师签署,或由三名以上(含三名)取得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统一颁发的《房地产估价人员岗位合格证书》的人员联合签署。
4月6日 原建设部房地产业司、原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司联合发出《关于首批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95)建房市字第16号〕。
7月17日 原国家计委、原建设部联合发出《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5〕971号)。该通知指出: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由具备房地产估价资格并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物价主管部门确认的机构按规定的收费标准计收。以房产为主的房地产价格评估费,区别不同情况,按照房地产的价格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累进计费率为5‰~0.1‰。土地价格评估的收费标准,按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房地产经纪收费是房地产专业经纪人接受委托,进行居间代理所收取的佣金。房地产经纪费根据代理项目的不同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房屋租赁代理收费,无论成交的租赁期限长短,均按半月至一月成交租金额标准,由双方协商议定一次性计收。房屋买卖代理收费,按成交价格总额的0.5-2.5%计收。实行独家代理的,收费标准由委托方与房地产中介机构协商,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成交价格的3%。房地产经纪费由房地产经纪机构向委托人收取。
9月16~17日 首次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举行,全国共有16023人报名参加考试,其中2898人通过考试,产生了我国首批经全国考试取得执业资格的房地产估价师。
12月22日 首次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结果发布会举行。发布会上,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办公室公布了1995年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