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信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4-03-12
京建发〔2014〕76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局,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经纪活动监督管理,加快推进房地产经纪服务诚信体系基础信息建设,促进房地产经纪人员素质提升和行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全市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库。自2014年3月15日起,新设立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以下简称经纪机构)在办理备案时,应当在北京市房地产经纪管理服务平台(以
下简称经纪服务平台)录入机构从业人员基本信息。此前已备案的经纪机构,应当于2014年4月30日前将机构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录入经纪服务平台。
本市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包括房地产经纪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房地产经纪人员,是指通过国家或者本市房地产经纪人员执业资格考试,经注册取得《北京市房地产经纪人员注册证书》,在本市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人员。房地产经纪其他从业人员,是指尚未取得《北京市房地产经纪人员注册证书》,在经纪机构中协助房地产经纪人员从事相关辅助性工作的其他人员。
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姓名、证件类型及号码、学历、人员照片等内容。其中,房地产经纪人员在已注册信息的基础上,只需增录照片和身份证件扫描件。
二、经纪机构新增从业人员或者与既有从业人员解除从业关系的,应当及时在经纪服务平台增录或者注销相关人员信息。对于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按照本市房地产经纪人员注册管理规定,办理变更、注销注册等相关手续。对于其他从业人员,经纪机构与其解除从业关系的,应自解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经纪服务平台中注销其从业关系信息;经纪机构逾期未予办理的,从业人员可持劳动合同解除或者劳动关系到期相关证明材料,到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办理人员信息注销手续。
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经纪机构应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经纪服务平台中变更相关信息。
三、自2014年5月1日起,本市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时,应佩戴北京市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信息卡,实名从业。
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信息卡,实行全市统一样式、统一编号。经纪机构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提供的信息卡模板,制作从业人员信息卡。有条件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可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确定的标准,统一制作发放从业人员信息卡。
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信息,可通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官方网站(www.bjjs.gov.cn)进行查询。
四、经纪机构应当如实记录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的业务信息。经纪机构在提供房屋买卖合同网上签约服务时,应当将实际从事该笔业务的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信息,在存量房交易服务平台内予以记录。
五、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日常巡检,发现未如实记录从业人员信息、未按规定制作信息卡、未按要求佩戴信息卡等情形的,对经纪机构、从业人员责令限期改正,依法查处,并记入信用档案。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