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相关证明事项自公布之日起取消。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9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节选:附件1 取消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目录 (节录)
5 | 固定经营服务场所证明 | 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第24号修正) | 申请人不再提交,由主管部门根据营业执照确认。 |
6 | 固定经营服务场所证明 | 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证书变更 | 申请人不再提交,由主管部门根据营业执照确认。 | |
7 | 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证明 | 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 | 申请人不再提交,向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承诺,由主管部门内部核查。 | |
30 | 在公众媒体上发布的遗失声明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遗失补办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1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 | 申请人不再提交,由申请人告知许可机关,由许可机关在官网发布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