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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设公共科目将增加考生负担

《资产评估法(草案)》第九条第二款中的“考试科目分为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应删除。理由如下:

一是,各评估专业之间看似有公共科目,实际上并没有。从制度政策科目来看,是与评估对象密切相关的;从评估理论方法科目来看,都是结合评估对象来论述的;从评估实务科目来看更是如此。

二是,如果设置公共科目,则其内容需要涉及《资产评估法(草案)》中涵盖的各类评估对象,包括房地产、无形资产、矿业权、旧机动车、珠宝玉石等等,考生对这些评估对象都难以全部认识,难以辨别其真假,难以判断其好坏,更谈不上科学准确地对其价值进行评估。因此,如果为了个别部门的利益而“统一”考试并设置公共科目,必将大大增加考生负担,对他们将来执业也是一种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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