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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贯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4

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豫建房管〔201315

各省辖市、直管县(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地产管理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局: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201315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增强规范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工作的紧迫感

房地产估价行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行业的重要力量,在经济社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规范发展房地产估价行业也是各地房地产管理管部门房地产市场监管的职责所在。我厅将加大对房地产估价行业的监督和指导,做好管理方式转变后的基础工作、制度建设和技术保障,确保管理方式转变后工作衔接和平稳过渡。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要积极适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改变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管理方式的要求,结合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效能,充分提高对房地产估价行业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规范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的紧迫感,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维护房地产估价行业形象。

二、强化基础,建立统一的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信息平台

为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整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系统、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系统、房地产估价信用档案系统,建立全国统一的房地产估价行业信息管理平台。我省将依托全国统一的房地产估价行业信息管理平台,结合厅电子政务平台建立我省统一的房地产估价行业信息管理平台,并通过信息平台开展资质核准及行业信息发布工作,充分发挥信息平台在行业准入、行为监管、估价报告管理、行业信息化及信用体系建设等方面的作用,全面提升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水平。

三、严格标准,规范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管理

(一)严格资质条件。各地在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中要严格按照《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42号)规定的资质等级条件办理,不得自定标准和变相降低标准。

(二)严格人员注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是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中的重要条件,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切实按《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51号)的规定审查注册材料,对不符合注册条件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数量达不到要求的资质许可申请不予受理。

(三)严格核准程序。凡房地产估价机构申请核定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应向机构所在地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交材料。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初审工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内审查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材料报省级房地产管理部门。省级房地产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并在作出资质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准予许可的决定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四)严格报告质量。建立规范、科学的评审制度,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房地产估价报告评审标准,充分利用网络技术、报告备案、电子签章、数字证书等先进手段,切实做好资质核准中的房地产估价报告评审。申请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从全国房地产估价报告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对估价报告进行评审,委托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组织。申请二、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从全省房地产估价报告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对估价报告进行评审,委托河南省房地产估价师与经纪人协会组织。资质核准中的房地产估价报告评审应与日常的房地产估价执业质量检查和估价报告抽查相结合。

(五)严格业绩认定。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中的业绩认定,以全省统一的房地产估价行业信息管理平台或备案的估价报告记载为准,不得以业务台账或证明代替。

(六)严格估价行为。资质核准应与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日常行为监管相结合,对违反《房地产估价机构办理办法》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在其资质核准中严格审查直至不予许可。

四、加强监管,营造公平的市场环境

(一)强化审批事后管理。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切加强动态监管,对房地产评估机构是否持续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及执业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有投诉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重点检查。不符合相应资质等级要求的机构责令其整改,不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将视情况予以降级或撤回资质。

(二)规范异地执业管理。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努力营造公开公平、竞争有序、协作共赢的市场环境,不得利用资质核准管理、设定限制性条件、强制备案等手段阻碍或排斥外地机构进入本地市场。对外地房地产估价机构进入本地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要切实加强日常监管,对未按估价程序和标准执业、房地产估价报告未留存、估价报告质量不高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

省外房地产估价机构来我省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应到省级房地产管理管理部门或指定的机构备案。

(三)规范分支机构管理。房地产估价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符合《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的要求,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义出具估价报告,并加盖该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房地产估价机构要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在执业程序、执业标准、执业质量、信息化建设、档案管理方面与该房地产估价机构相一致,不得降低执业标准和服务水平。

(四)强化行业自律。鼓励行业自律组织开展管理创新,搭建符合《电子签名法》要求的估价报告电子签章平台,推进房地产估价机构现代企业制度和科学评价体系建设。充分发挥房地产估价行业自律组织和专家委员会的作用,为规范发展房地产估价行业提供保障。

我厅将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估价行业的监管和指导,对各地资质核准中初审情况、行业管理情况进行抽查,规范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行为。各地在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中有什么问题请与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联系。

附件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略)

附件2:《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2013151号)(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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