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不动产估价协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不动产
估价行业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深估协字[2013]04号
协会会员及有关单位:
经协会三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深圳市不动产估价行业收费管理规定》已于2013年1月10日发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深圳市不动产估价行业收费管理规定
深圳市不动产估价行业收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不动产估价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不动产估价服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不动产估价机构服务质量,促进不动产估价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估价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5】97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深圳市不动产估价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是取得合法房地产(土地)评估资质,在深圳市范围内从事不动产估价服务活动的估价机构,依法向委托方提供不动产估价服务时,应按照本规定收取服务费用。
第三条 估价服务应该遵循公平公开、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深圳市不动产估价及相关服务收费标准》(以下简称“《收费标准》”)收费。
第四条 估价机构在实行不动产估价服务收费时,可根据本规定采取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
能够采用计件收费方式收费的估价服务,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采用相应计件收费方式收费。对于难以套用计件收费方式收费的估价服务和估价相关服务,应当采用计时收费方式收费。
第五条 估价机构采用计时收费方式时,可按照《收费标准》的计时收费标准为基础,根据估价服务项目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具体收费:
1、估价服务项目的难易程度;
2、估价机构的综合实力和社会信誉;
3、估价人员的技术级别和专业能力;
4、估价人员操作类似估价项目的实践经验;
5、估价机构及估价人员承担的法律责任和风险。
第六条 估价机构在提供不动产估价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差旅费、查档费用等,委托方应另行付费,具体数额原则上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计算,可包干或实报实销。
第七条 通过深圳市房地产估价信息系统备案的不动产估价服务项目,应按照规定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规范收费行为。
第八条 估价机构向委托方收取不动产估价服务费用,应向委托方出具合法票据。估价人员不得私自收费。
第九条 估价机构应严格执行本规定制定的收费标准,建立完善的收费管理制度,在经营服务场所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通过深圳市房地产估价信息系统备案的不动产估价项目,备案时需提供合同和收费票据复印件或影印件。
第十一条 估价机构有以下估价收费行为,由不动产估价行业协会给予相应的惩戒和处罚:
1、未按照本规定进行收费的,包括超出浮动范围收费、自立名目乱收费、重复收费、扩大服务范围收费等;
2、以各种佣金、回扣、简化估价程序等形式变相降低估价收费的;
3、擅自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收费标准的;
4、收取服务费用不提供合法票据的;
5、其他违反本规定的估价收费行为。
第十二条 因估价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估价机构应当与委托人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提请不动产估价行业协会、行业主管部门协调解决,也可以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深圳市不动产估价协会提供技术鉴定,以及技术咨询、支持、援助等专业服务的,优先适用本规定计时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深圳市不动产估价协会负责解释和监督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深圳市不动产估价及相关服务收费标准